山东泽之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之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2230号
原告:***,男,200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邹城凤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之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邹城市程兰路1166号齐鲁SOHO1607-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MX51N02。
法定代表人:胡元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民,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素梅,女,该公司会计。
原告***与被告***之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6元,由***负担。
审判员  韩中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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