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484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译鼎锋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洪山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BQFE4T。
法定代表人:沈爱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沿河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64910M。
法定代表人:赵俊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文阁乡海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46308E。
负责人:赵俊栋。
关于贵州省译鼎锋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民初4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译鼎锋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690.00元、保全费4120.00元,共计9810.00元,贵州省译鼎锋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10.00元,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8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21)黔0521民初45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译鼎锋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译鼎锋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48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实伦
审 判 员 张 平
审 判 员 阿 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毛震宇
书 记 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