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2686号
原告:天津冰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2号科研楼2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环宇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南口路六号B座51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冰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环宇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冰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58.5元,由原告天津冰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 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