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25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安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斌,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博野县。
本院在执行安平县安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冀1125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25执6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张福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