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东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东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25民初227号
原告福建省鑫东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鑫东胜公司”)与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银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东胜公司按照银建公司的要求提供不锈钢并安装,银建公司向鑫东胜公司支付价款,本案案由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硬包供应及安装合同》约定,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以银建公司的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而银建公司的注册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茂椿
书记员  郑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