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保209号
申请人:福建省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220号立马花园2#楼101**(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5841326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群辉路优创空间二期3号楼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017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福建省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省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1262.38元的财产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镇××道××号××#楼××**房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0担0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1262.38元的财产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镇××道××号××#楼××**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2号)
案件申请费2576元,由申请人福建省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