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苗传德、何振礼、江苏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5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云商初字第0719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江苏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齐峰。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保全费800元,合计1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