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6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鹏举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四堡村汇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七期LOFT2号楼1-1016。
法定代表人:齐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鹏举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