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6952号
原告:甘肃汇友起重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甘肃森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红星时代广场甘肃文创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3,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汇友起重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森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汇友起重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汇友起重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甘肃森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汇友起重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甘肃汇友起重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