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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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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执保18号
申请人: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段庄西农北路18号。
被申请人: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22号505室。
本院在审理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相当于该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人民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人民币,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军川
审 判 员 袁晓非
代理审判员 曾海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党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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