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执保1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段庄西农北路**。
被申请人: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本院在审理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相当于该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苏03执保1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人民币,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7年11月20日,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
诉讼已经了结,债权债务已部分协商给付,查封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诉讼已经了结,债权债务已部分协商给付,查封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刘慎辉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