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7607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习,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段庄。
法定代表人:郭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贵,江苏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新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