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604民初722号 原告: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段庄西农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组003号。 原告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均不服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皖淮劳人仲案字(2021)474号,分别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和本院起诉,因本院立案在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两案应当并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皖0604民初189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聂世臻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