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鲲鹏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鲲鹏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执保1042号
申请人:山东鲲鹏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苏南村徐庄西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鲲鹏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鲁1502民初7639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