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7705号
原告:山东鲲鹏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鲲鹏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樊以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新泰市。
原告山东鲲鹏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鲲鹏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鲲鹏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一水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佟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