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2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远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南郊翟山(管道二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177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48705.3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杨世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腾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