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远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2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远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南郊翟山(管道二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徐州远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依据为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177号裁决书,执行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648705.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开户及余额、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进行了统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四辆,分别为别克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陆地巡洋舰霸道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桑塔纳牌机动车二辆(车牌号为×××、×××)。本院至北京市车管所进行查封时,发现别克牌机动车(车牌号为×××)已注销,故对其他三辆机动车进行了查封,但均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予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世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腾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