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2执异14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金辉,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立君,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南郊翟山(管道二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涂立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振国,男,***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明。
本院在执行***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本院(2015)二中执字第007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解除对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涛
审 判 员 连 强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曾小华
审 判 员 侯成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楠
书 记 员 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