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7787号 原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23号3号楼1层10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荣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富荣经济区叶榭镇东石路7号1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荣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3.48元,由原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