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902号
原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
淀区杏石口路甲23号3号楼1层10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
泾镇公园路99号16幢12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贸发
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