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0447号
原告:北京京朝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3层143(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华辰成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04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能华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3号15号楼5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5号楼6层3-6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朝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华辰成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能华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京朝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朝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璟钰
人民陪审员 张 瑒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青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