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

北京京朝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0828号 原告:北京京朝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143(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院**楼****19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院**楼**3-623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朝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京朝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京朝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朝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