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0828号
原告:北京京朝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143(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院**楼****19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院**楼**3-623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朝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京朝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京朝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朝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