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佳阳新特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19号
原告西安佳阳新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明光路1号**A座1208室。注册号6101004000047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大羊坊10号。
法定代表人*建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佳阳新特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西安佳阳新特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佳阳新特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4607.5元,下余460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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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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