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财保2000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28号3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7489314L。
法定代表人:王凌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健,男,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技术产业园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M-20-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89954XP。
申请人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津0116财保20009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扣押申请人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款300000元,扣押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款300000元的扣押。
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赫连建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宗 少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