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财保20009号
申请人: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28号3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7489314L。
法定代表人:王凌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健,男,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技术产业园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M-20-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89954XP。
申请人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人以现金300000元提供担保。2017年3月6日,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扣押申请人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款300000元,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赫连建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宗 少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