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塘执字第24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技术产业园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M-20-30。
法定代表人张茂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4)滨塘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滨塘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福璐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