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执207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技术产业园区塘沽海洋高新区技术开发区M-20-30。
法定代表人张茂林,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执207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