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鲲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鲲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民初330号 原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天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5147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鲲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路39号东缙物流园A12栋1007-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16114X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鲲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7.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