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3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子房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4803615W。
法定代表人:董作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原泗县畜牧兽医水产局),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国防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4486078720Y。
法定代表人:宋之勇。
申请执行人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