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泗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3执监4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子房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4803615。
法定代表人:董作联。
被执行人:泗县畜牧兽医水产局,住所地泗县泗城国防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4486078720。
法定代表人:宋之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20)皖1324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