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5424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子房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作联,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办事处土山寺居委会东125米。
法定代表人:卜凡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苏0303民初542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财产线索: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徐州鼓楼支行17×××31账户及中国农业银行徐州狮子山支行10×××72账户)。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被保全人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关于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称其被查封的银行账户,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因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其涉案工程的工程款308万元及增量部分60余万元,且其已经先期向绿润置业公司垫付了50万元损失费。即使绿润置业公司的本次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其所欠的工程款和已收到的50万元也足以清偿本案涉及的相关损失。因此,其向本院提供了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作联名下位于徐州市殷庄村红星路1巷12#房产(价值400万元),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其提出申请,要求将公司银行账户解封,并提供了其他财产供法院保全,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董作联名下位于徐州市产【房产权证号:徐房权证鼓楼村镇字第**】;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徐州鼓楼支行17×××31账户及中国农业银行徐州狮子山支行10×××7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莉
人民陪审员  林长华
人民陪审员  高传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耿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