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2民初4012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子房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作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明,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徐州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小学北阳光慧谷花园南金港湾广场3号楼1-1301。
法定代表人:刘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诉及反诉。
本院认为,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徐州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予徐州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林佳锟
人民陪审员 范玉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唐 政
书 记 员 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