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324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子房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48036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泗县畜牧兽医水产局,住所地泗县泗城国防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448607872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泗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未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现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提级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