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东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都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0民初1929号
原告:宁都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宁都县竹笮乡布头村雄武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MA37NWU10R。
法定代表人:曾娟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生,宁都县城郊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严进生,男,1959年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曾绍荣,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肖卫平,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本院2022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宁都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严进生、***、曾绍荣、肖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都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都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而(实际)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宁都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桂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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