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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水高(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烟台鑫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鑫某某酒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3789号
原告:运水高(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区布岭路13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SOONSINNGOH,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杨,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常佩,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鑫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鑫***酒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65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沈胚明,总经理。
被告:上海博信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百曲村64号。
法定代表人:钱芳,经理。
原告运水高(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鑫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鑫***酒店、上海博信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运水高(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运水高(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曲泳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