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3789号
原告:运水高(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区布岭路13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SOONSINNGOH,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杨,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常佩,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鑫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鑫***酒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65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沈胚明,总经理。
被告:上海博信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百曲村64号。
法定代表人:钱芳,经理。
原告运水高(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鑫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鑫***酒店、上海博信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运水高(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运水高(广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曲泳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