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徐州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财保181号
申请人:徐州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火花村火花路。
法定代表人XX常,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徐州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徐州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房屋拍卖款60000元,申请人徐州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提供18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房屋拍卖款6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明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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