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徐州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执4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瑛,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刘百元,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百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1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及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
2、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人行及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财付通、支付宝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证券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冻结被执行人账户。
3、申请执行人填写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
5、向工商部门查询被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
6、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苏C×××××车辆,经查核实无车辆登记,故未查封。
7、2019年10月执行人员前往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未能找到被执行人,联系申请人落实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未能落实。
8、2019年11月21日,因被执行人刘百元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因未能落实被执行人刘百元下落,故拘留措施未实施。
9、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9月30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以上所有执行信息,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与申请人代理人刘瑛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刘百元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执行标的55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31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 峰
审 判 员  张 惠
审 判 员  王 松
法官助理  陶紫瑞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