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1437号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常,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新庄村北京路西。
法定代表人:姜志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翼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荣晨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