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徐州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3770号
申请执行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志勇,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货款2964056.60元,执行费3204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10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有保全(2020)苏0312财保20号”财产线索。
2、2020年10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传票日期到庭及时谈话处理案件纠纷。
3、2020年10月27日、12月28日,2021年1月27日、4月6日,本院以本案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工行名下账户有存款,已扣划300344.23元至本单位,已发放给申请人,因其他账户余额较少,暂未实施扣划措施。
4、2020年10月27日、12月28日,2021年1月27日、4月6日,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故查封措施暂未实施。
5、2020年10月27日、12月28日,2021年1月27日、4月6日,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财产线索,故扣押措施暂未能实施。
6、2020年10月27日、12月28日,2021年1月27日、4月6日,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工商登记信息。
7、2020年10月27日、12月28日,2021年1月27日、4月6日,向证券管理部门未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0年10月27日、12月28日,2021年1月27日、4月6日,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9、2021年4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2021年1月,本院到被执行人地址拘传,被执行人家中无人,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
11、2020年12月,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拟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该拘留措施暂未能实施。
12、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情况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职权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2964056.6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1280344.23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1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伟
审判员  王松
审判员  张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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