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860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锋,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侯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玄玄
书 记 员  权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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