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中金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骏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03执1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中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东兴物资市场北4J区143、144、145、1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骏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政府办公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本存,该公司经理。
徐州市中金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骏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59391.2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7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依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763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用13994元后剩余案款1062306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17年9月18日依法向协助义务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老户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义务人向本院反映与被执行人相关的工程款未审计完成,故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无法提取到位。
4、2017年9月26日本院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将案款1062306元发还给申请人。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臧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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