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骏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91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苏骏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954580173,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骏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骏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