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8986号
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1元,减半收取计1380.5元,由原告安徽新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静筠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