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粤民申12932号
再审申请人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下称达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兴达坤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下称达诚惠东分公司)、兴运(惠州)银燕花园房产有限公司(下称兴运房产公司)、陈**宏、古石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民终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再审申请人达诚公司的再审请求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是达诚公司对涉案货款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经查明,达诚公司为涉案银燕花园项目第一期项目工程的承建商。但达诚公司规避国家监管让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陈**宏、古石稳作为实际施工人,将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给予陈**宏、古石稳挂靠。施工挂靠属于规避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企业资质进行管理的行为。达诚公司的上述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达诚公司应当对陈**宏、古石稳因购买建筑材料产生的货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虽系买卖合同纠纷,但二审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认达诚公司承担本案所涉债务的偿还责任,处理正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达诚公司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达诚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良军
审判员 陈可舒
审判员 王 庆
书记员 黄凯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