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7575号
原告合肥中亚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中亚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2元,减半收取计5791元,由原告合肥中亚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 刚
人民陪审员 夏守余
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
书 记 员 姚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