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323执恢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12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兴运(惠州)银燕花园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东县城平深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濠江区宕石洪厝街3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6日,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2日,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运(惠州)银燕花园房产有限公司、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3民终2533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达坤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55158.71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按每月2%利率计付至还清款日止);被执行人兴运(惠州)银燕花园房产有限公司、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应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6165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被执行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651元,由被执行人兴运(惠州)银燕花园房产有限公司和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各负担30825.5元。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2018)粤1323执107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涉及需要分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财产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运(惠州)银燕花园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7)粤1323执444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共分配执行款15849812元。对于该分配款,三人约定的分配比例为***35%,***35%,***30%。因本院(2023)粤1323执保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总分配款中的2485010元,余款13364802元由三人按比例分配,其中申请执行人***分配4677680.7元,申请执行人***分配4677680.7元,申请执行人***分配4009440.6元。
因(2017)粤1323执444号的申请执行人***、***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故本案对被执行人***、***在(2017)粤1323执444号案中所得的分配款共计9355361.4元进行分配。
本院2023年7月13日作出(2023)粤1323执恢430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于2023年8月2日向各债权人送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于2023年8月4日收到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载明对(2023)粤1323执恢430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本院将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书告知各债权人,其中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提交的异议申请书提出反对意见;该异议事项正在处置中,暂无法进行执行款的分配。
三、除上述财产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查封冻结措施。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冻结期限从2023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书告知各债权人,其中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提交的异议申请书提出反对意见;该异议事项正在处置中,暂无法进行执行款的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323执恢4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