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5248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业鹏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负责人:***。
被告: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XX标。
被告: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福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英文名CHENFUZHOU,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加拿大籍。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业鹏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义福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长戴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