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548号
申请人: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58028803E,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工业园南丰路。
法定代表人:方海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其东,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0175483J,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金字塘15-3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省东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4AN31L,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字塘15-104号。
法定代表人:齐永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东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10000元。申请人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东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8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