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1750号
原告:湖北盈荣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负责人:刘光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国,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巍。
原告湖北盈荣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盈荣机器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02.5元,由原告湖北盈荣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苏东东
书记员 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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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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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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