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4116号
原告:上海骊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帅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刚,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策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开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骊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策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骊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骊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益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曹佳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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